民族民間舞蹈的形態有三:一是原生態,二是變異態,三是再生態。原生態的民間 舞蹈是指,在中國各民族的原始舞蹈的發生、發展中,從古代流傳至今,將舞蹈的表現 形式和原始觀念在舞蹈中的表現,較多的保留或遺存著原發生態的舞蹈現象。
如鄂溫克 族的“跳虎”,表現了狩獵的情景;土家族的“擺手舞”中的戰爭舞,表現了 “武王起 兵,前歌后舞”的銳猛而熱烈的原貌;鄂倫春、達翰爾、蒙古及滿族等民族,在“薩滿 舞”中仍保存著對熊、天鵝、蟒、鷹等圖騰舞蹈的模擬性動作。變異態的民間舞蹈是指 在盡可能多的保留原生態風格的基礎上,融合了特定民族的風俗習慣、心理追求而創造 出的舞蹈形態。變異態舞蹈中通常要加入各種道具、服飾、樂器等體現特定民族特性和 文化特征的輔助工具。如水族的銅鼓舞中的銅鼓、傣族的象角鼓和芒鑼都是用于特定舞 蹈的輔助工具。再生態民間舞蹈是以原生態舞蹈的風格、素材、基本動律為依據,進行 創新、再造的一種新型舞蹈形態,是民族舞蹈的傳統和時代精神完美結合的產物。如刀 美蘭創作的傣族舞“水”、楊麗萍創作的傣族舞“孔雀”、馬躍創作的蒙古舞蹈“萬馬奔 騰”等。①顯然,再生態民間舞蹈屬于演繹式民間文學藝術子型,構成了現代作品的組 成部分,其獨創性無需贅言。原生態和變異態的民間舞蹈屬于民間文學藝術母型,沒有 特定的個人作者。它們雖有原始自然物的動作遺跡,但絕不是簡單生硬的模仿、再現或 復制,而是融入了特定民族的生活經驗、風俗習慣、情感特征、圖騰崇拜等人文精神并 經歷代傳承、反復提煉的集體智慧成果,反映了特定民族的心理結構和文化特性,具有 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文化藝術價值,使我們感受到遠古的氣息、先人的意識、特定民 族的人格特征和文化精髓,從而得到藝術美的享受。總之,經歷了無數次新文化洗禮和歷代后,至今仍在傳承的民間文學藝 術都是人類杰作之精華,都是優秀的個體,蘊涵或升華出深厚的文化底蘊和藝術價值。 其代代相傳、流芳百世本身,就足以說明它們的文學性、藝術性和創造性都絕不遜色于 受現代版權法保護的許多現代作品。換言之,只要以民間文學藝術來源群體而不是個體 的特定主體為視角,就不難得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獨創性的肯定性結論。正如美國學者 所指出的那樣:"如果我們擴展作者身份本身的含義,那么我們就不再依賴于某一個作 者的獨創性,而是群體的獨創性。如果作品是由群體本身獨創的——也即,群體是作品 的共同作者——那么,它就滿足了版權法的獨創性要求。”②WIPO也認為,版權的原性和作者的可確定性要求沒必要成為對當代傳統知識雄霸蠻荒最新章節禁區之雄超級教練純陽真仙牧師神話txt下載最終信仰持有人做出的傳統基礎上的文化表達進行版權保護的障礙。可復制性是指受版權保護的智力成果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WIPO編寫的《著作權和鄰接權法律術語詞匯》認為,符合版權法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可以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如果作品不能被復制,版權法是無法實行保護的。®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將作品的可復制性界定為“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這種規定,比有些國家版權立法對作品外在形式的要求更為寬松,保護范圍更為廣泛。《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2款規定:“本同盟各成員國的立法可以規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作品除非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否則不受保護。”®作品“固定性”的要求主要體現了英美法系國家保護著作財產權的理念,因為作品固定于載體上是進行商業交易的條。與此相適應,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保護未被固定下來的口述作品或實行低層次的法律保護。如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3條第(2)項規定:“在以書寫或某他方式記錄下來以前,任何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都不享有版權;凡本編中作品創作時間均指該作品被記錄下來的時間。”
美國《版權法》第102條規定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也應被“固定(fixed)”在特定介質上。不過,未加固定的作品在美國也可受版權保護,只不過是州一級的普通法保護。從《伯爾尼公約》的規定看,是否要求固定性完全取決于國內法的規定,公約沒有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大陸法系國家通常不要求作品必須已經固定在有形載體上,但至少要求“可以”被固定或“可以”被復制,或以某種客觀形式存在,否則作品無法被他人感知,難以對其提供版權保護。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德國《著作權法》、《意大利著作權法》均保護口述作品。俄羅斯1993年的《聯邦著作權和鄰接權法》第6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著作權適用于以某種客觀形式存在的已經發表和尚未發表的作品因而作品是否被固定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不構成版權保護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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