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創性是什么?
文/村上春樹
這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對藝術作品來說,所謂“原創”究竟算怎么一回事?一件作品要想成為原創,什么樣的資格必不可缺?如果從正面追究這個問題,有時會越琢磨越覺得莫名其妙。
腦神經外科醫生奧利弗·薩克斯在著作《火星上的人類學家》中,這樣定義原初創造性:
創造性有一個特征,它是極其個人化的東西,具有堅定的自我認同和個人風格。它反映在才能之中,與之交融,形成個人化的體例與形態。在這層意義上,所謂創造性就是指打造出新事物,沖破既定的思維方式,自由地翱翔于想象領域,在心里一次次重鑄完整的世界,并且始終以內省的批判性眼光審視它。
依照我的想法,要說特定的表現者“擁有原創性”,必得基本滿足以下條件:
一、擁有與其他表現者迥然相異、獨具特色的風格(或是曲調,或是文體,或是手法,或是色彩),必須讓人看上一眼(聽上一下),就能立刻明白是他的作品。
二、必須憑借一己之力對自身風格更新換代。風格要與時俱進,不斷成長,不能永遠停留在原地。要擁有這種自發的、內在的自我革新力。
三、其獨具特色的風格必須隨著時間流逝化為標準,必須吸納到人們的精神中,成為價值判斷基準的一部分,或者成為后來者豐富的引用源泉。
當然,我并不是說所有的條件都必須滿足。一和三已然達到,但第二條稍嫌薄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二和三完全達到,可第一條略顯不足,這樣的情形只怕也有可能。然而在“或多或少”的范疇內滿足這三條,或許就成了“原創性”的基本條件。
這樣歸納一番便明白,姑且不論第一條如何,至于二和三,“時間過程”在某種程度上成了重要因素。總之,一位表現者或其作品是否有原創性,好像“不接受時間的檢驗就無法正確判斷”。就算有一天,一位擁有獨立風格的表現者突然登場,吸引了社會大眾的廣泛矚目,但如果轉眼就不知所終,或者被大家厭倦拋棄,要斷定他或她“是原創”就相當困難了,往往都是風靡一時就不了了之。
實際上,我曾在種種領域親眼見過這樣的人物。當時覺得耳目一新、別出心裁,讓人嘆為觀止,但不知何時便蹤影全無了,因為機緣巧合才會偶然想起:“對啦,說起來,還有過那樣一個人呢。”這種人大概是缺乏持續力和自我革新力吧。在談論某種風格的資質之前,如果不能留有一定分量的實例,就“甚至成不了檢驗的對象”。除非將幾種樣本排成一列,從各種角度加以審視,否則表現者的原創性就不可能立體地浮現出來。
比如說,假定貝多芬終其一生只寫出《第九交響曲》這么一部樂曲,那么貝多芬是一位怎樣的作曲家呢?我們豈不是無法清晰地聯想起他的形象?那曲鴻篇巨制究竟具有怎樣的意義、具有何種程度的原創性?
僅憑單單一部作品,終究難以把握這些問題。光是列舉他的交響樂,就有從第一到第九這些“實例”大致按年代排列在我們面前,我們才可能立體地、系統地理解《第九交響曲》的偉大和那排山倒海的原創性。

一切表現者恐怕都不外如是。我也希望自己是個“具有原創性的表現者”。然而前面說過,這并非個人能決定的事情。任憑我如何大聲疾呼“我的作品是原創的”,或者由評論家和媒體交口稱贊某部作品“是原創”,這樣的呼聲都終究會被雨打風吹去。什么是原創,什么不是原創,這種判斷只能交給接受作品的人們(即讀者),還有“必須經歷的時間”,由二者合力共裁。作家唯有傾盡全力,讓作品至少可以隨著年代留存下來成為“實例”。也就是說,要多積累令人信服的作品,打造有意義的分量,立體地構筑起屬于自己的“作品體系”。
只不過,我的作品始終招致許多文藝批評家的嫌惡與批判,這對我而言該說是一種救贖吧,至少有救贖的可能。還曾被一位久負盛名的評論家直呼為“婚姻詐騙”,大概是“明明沒什么內容,卻煞有介事地坑蒙讀者”的意思。小說家的工作多少類似魔術師,也許被喚作“騙子”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反諷式的贊賞。聽到人家這么說,或許該喜悅地高呼“成功啦”。然而作為被說(其實是白紙黑字地印了出來,在世間廣為流傳)的一方,老實說并不是很愉快。魔術師可是一門規規矩矩的職業,而婚姻詐騙卻是犯罪,因此我覺得這種說法還是有失禮節(也可能并非失不失禮的問題,僅僅是比喻選擇得太粗率)。
文藝界固然也有給予我的作品相應評價的人士,但為數甚少,聲音也小。從業界整體來看,比起“yes”來,“no”的呼聲要遠遠大得多。哪怕我當時跳進池塘救起了一位快要淹死的老婆婆,大概也要被人家說成壞事。我半是調侃半是真心地這么想。肯定會說什么“明明就是沽名釣譽”啦,什么“老婆婆肯定會游泳”啦,等等。
最初那段時間,我對自己的作品也不怎么滿意,所以老老實實地接受批評,心想“這么說來,沒準的確如此呢”,不過大多是右耳進左耳出。隨著歲月流逝,總算能寫出在一定程度上(說到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讓自己滿意的東西了,對我作品的批判之聲仍未減弱。不,不如說風壓似乎變得更強大了。用網球比喻的話,就好像發球時高高拋起的球被吹到球場外去了一般。 也就是說,我寫的東西似乎跟寫得好不好毫無關系,始終會讓不少人“感到心情不快”。不能因為某種表現形態觸犯了人們的神經,就說那是原創。這是理所當然的,是不是?僅僅說著“令人不快”“有點不大對頭”,卻再無下文的例子只怕更多。然而,這或許能成為原創的條件之一。每當受到別人批判時,我總是盡量向前看,努力去積極思考問題。與其只能喚起不冷不熱、老生常談式的反應,哪怕是消極的也行,只要能引出實實在在的反應,總是好事。
波蘭詩人茲別格涅夫·赫伯特曾經說過:“要想抵達源泉,就必須激流勇進、逆水而上。只有垃圾才會隨波逐浪、順流而下。”真是給人勇氣的格言啊。(引自羅伯特·哈里斯《箴言集》,圣殿出版社。)
我想,要找到屬于自己的原創文體和敘事手法,首先作為出發點,比起“給自己加上點什么”,好像“給自己減去點什么”更有必要。仔細想來,人生在世,我們似乎將太多的東西攬入了懷里。該說是信息過剩呢,還是行李太多?我們要面對的細微選擇太多太多,當試圖表現自我時,這些內容時不時會發生崩盤,有時還會陷入引擎熄火般的狀態,導致我們動彈不得。不妨將沒有必要的內容扔進垃圾箱,為信息系統消消腫,它們便能在大腦里自由地來來往往了。

那么,什么才是必不可缺,什么并非必有不可,甚至毫無必要,又該如何辨別呢?
根據我自己的經驗,道理單純至極,“做一件事的時候,你是否感到快樂”大概可以成為一個基準。如果你從事著一份自以為很重要的工作,卻不能從中發現油然而生的樂趣和喜悅;如果工作時完全沒有心花怒放的感覺,看來那里面就有些不對頭、不調和的東西了。這種時候就必須回歸初心,將妨礙樂趣與喜悅的多余部件和不自然的要素一個個拋棄掉。
如果說我的小說里有能稱作原創性的東西,它大概就產生于“自由”。在二十九歲那年,我極其單純、毫無來由地下定決心,“我要寫小說”,于是寫出了第一部小說。所以我既沒有欲念,也沒有“所謂小說非得這么寫不可”之類的制約。我對如今的文藝形勢全然不知,也沒有(不知算不算幸事)尊敬有加、視為楷模的作家前輩,只是想寫反映當時心境的小說,僅此而已。當我感受到這種坦率而強烈的沖動時,便顧不上前因后果,趴在桌子上不管不顧地寫起文章來。一言以蔽之,就是“絕不逞強”。而且寫作過程非常愉快,始終有種自然的感覺:我是自由的。
我想(不如說是盼望),這樣一種自然而然、自由自在的感覺,就是我的小說中最根本的東西。它剛好成了動力,就像汽車的發動機。一切表現行為的根底,時時都應有豐富的自然流露的喜悅。所謂原創性,直觀地說,就是有一種自然的欲求和沖動,渴望將這種自由的心情、這份不受束縛的喜悅原汁原味地傳達給眾人,從而帶來的最終形態,而非其他。

回到最初的話題。提及“原創性”這個詞,我腦海里浮現的是十來歲時自己的模樣。在自己的房間里,我坐在小半導體收音機前,有生以來頭一次聽沙灘男孩(《沖浪美國》),聽披頭士(《請取悅我》),心靈深受震撼,暗想:“這是多么美妙的音樂啊,以前可從來沒聽過這樣的音樂!”那音樂為我的靈魂開啟了一扇嶄新的窗戶,從那窗口吹進前所未有的新鮮空氣。那里有的,是幸福且無比自然的高昂之感。我覺得從現實的種種制約中解放出來,身體似乎都飄浮起了幾厘米。這對我而言就是“原創性”應有的姿態。 不久前看《紐約時報》(2014/2/2),有篇文章提到剛剛出道時的披頭士: They produced a sound that was fresh, energetic and unmistakably their own. (他們創作出來的樂曲新鮮,充滿活力,而且毫無疑問屬于他們自己。) 十分簡單的表達,但作為原創性的定義或許最明白易懂。“新鮮,充滿活力,而且毫無疑問屬于他們自己”。
原創性是什么?很難用語言來定義,卻可以描寫和再現它帶來的心靈狀態。如果可能,我總是想通過寫小說的方式,在自己身上再次展現這種“心靈狀態”。因為這種心情實在是美不可言。就好比在今天這個日子里,又生出另外一個嶄新的日子,就是那般心曠神怡。 如果可能的話,希望閱讀我作品的讀者也能體會到相同的心境。就像在人們的心靈之墻上開辟一扇新的窗戶,讓新鮮空氣從那里吹進來一樣。這就是我寫小說時常常思考的事情,也是我希望做到的事情。撇開理論不談,就只是單純地思考著,希望著。
以上文字,編者選摘整理自《我的職業是小說家》,村上春樹著,施小煒譯,南海出版社,2017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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