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瀾亭|《江南春》現身拍賣會:問法,亦需問情

近日,南京博物院館藏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現身拍賣會一事,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捐贈人后代與博物館對簿公堂,核心爭議聚焦于博物館對捐贈品的鑒定處置權限、程序透明度以及對捐贈人權益的尊重與保護。這場跨越半個多世紀的糾葛,不僅關乎一幅畫的真偽與去向,更觸及了文物捐贈體系的公信力基石。
真偽之辯,程序與專業孰重?
據新華社報道,龐增和先生于1959年向南京博物院無償捐贈137件(套)“虛齋舊藏古畫”,并獲頒捐贈憑證。其中《江南春》圖卷在1961年、1964年先后經張珩、謝稚柳等多位專家鑒定,被一致認定為“偽作”。南博方面出示了當年的鑒定記錄作為依據。從專業程序上看,南博遵循了當時的鑒定流程。

龐萊臣后人捐給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 《江南春》圖卷(局部)
然而,捐贈方后人的質疑亦有其情感與邏輯基點:其一,龐氏家族作為近代重要收藏世家,其舊藏多為博物館重要館藏,突然被告知部分為“偽作”,確有損及家族收藏聲譽。其二,鑒定結論是否絕對無誤?書畫鑒定本身存在主觀性與時代局限,昔日“偽作”今日被重新審視甚至“翻案”的例子在學術界并非沒有。但當前關鍵點在于,無論真偽,南京博物館對已入藏并登記在冊的捐贈物,尤其是涉及重要捐贈人系列的物品,其后續處理是否做到了合情合理?
處置之疑,程序合規是否等于合情合理?
事件另一焦點在于南博對認定為“偽作”捐贈品的處置方式。據南博提供的材料,其依據1986年原文化部《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于1997年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將包括《江南春》圖卷在內的一批“不夠館藏標準的文物”調劑至江蘇省文物總店,后者于2001年以《仿仇英山水卷》之名售出。
從形式上看,南博似乎遵循了當時的行政規章和內部流程。但問題的核心恰恰在于:長達數十年的鑒定、報批、劃撥、銷售過程中,南博是否負有告知捐贈人(或其繼承人)的義務?捐贈行為建立在無私奉獻與高度信任之上,當受贈方決定不再保留捐贈物時,尤其是該物對捐贈方具有特殊紀念意義時,優先告知或征求捐贈方意見,是否應成為一項基本的準則?
新華社報道中,捐贈人代理律師尹志軍提出的“應當主動告知”“優先考慮讓原捐贈人收回”的觀點,代表了公眾在此事上的普遍共情與合理疑問。
南博代理律師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指出,捐贈完成后所有權轉移,且當時未約定返還條款,因此返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從純粹物權法的角度看,此論點有其支撐。然而,文物捐贈絕非普通民事贈與。它承載著文化傳承的重托,維系著社會公眾對公益機構的信任。處理此類事務,不能僅僅滿足于“合法”,更應追求“合理”與“合情”。
我國文博事業蓬勃發展,社會捐贈是館藏充實的重要來源。此次事件暴露出,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中,對于捐贈物品(特別是被鑒定為不符合收藏標準后的處置)的知情權、參與權方面,存在模糊地帶或剛性約束的缺失。這不僅關乎個別家庭的權益,更影響未來潛在捐贈者的信心。如果捐贈者擔心其摯愛之物在未知的某一天被悄然處置、流入市場,必將挫傷社會力量支持文博事業的積極性。
市場之惑,來源合法性是生命線
此次事件因畫作出現在拍賣市場而引爆,這引入了另一關鍵維度:文物藝術品流通的合法性來源。業內專家在接受采訪時強調,市場應高度關注拍品來源是否清晰、合法。南京博物院必須提供完整、無可爭議的證據鏈,證明該畫作從出庫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嚴格合規。否則,不僅交易本身面臨法律風險,更可能損害國家文物管理體系的嚴肅性。公眾有權期待一個徹底、透明的調查,以厘清所有環節。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南博的處置方式,依據的是1986年《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時移世異,如今已經過去近40年,很多事情都發生了變化,人們的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對法的合理合情訴求在提升,畢竟法律只有合理合情,方為良法。因此,在這起拍賣案中,問法,亦需問情,法律裁決不能漠視捐贈人的合情合理訴求。
所幸,此事已引起有關部門重視,將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這不僅是解決個案的必要步驟,更是審視和完善相關制度的契機。我們期待調查能夠全面還原歷史過程,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更重要的是,應從國家層面進一步細化博物館接受捐贈、鑒定評估、藏品退出以及涉及捐贈人知情權等方面的規范,將尊重捐贈人情感、保障程序公開透明作為基本原則納入制度設計。
文物保護與傳承,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社會捐贈的熱情與信任,是這份事業不可或缺的寶貴源泉。唯有以最大的誠意、最嚴格的制度、最透明的操作來守護這份信任,才能讓文化的江河永不枯竭,讓歷史的饋贈在陽光下安然傳承。
(大眾新聞記者 許金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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