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的那些糗事說起文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可能很多人還不知其為何物,但做為文安縣最小的行政單位來說,也已經存在了20多年,加上其前身文安縣民族事務委員會,其存在的時間已經達到30多年。在這30多年對該縣民族宗教事務的管理中,某些領導及個人對業務工作的管理卻乏善可陳,期間諸多糗事,值得人們深思。
一、縣委個別領導不考慮工作,只考慮“照顧關系”,從而造成該局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素質低下。此處試舉兩例:一是1998年,文安縣辛莊天主堂舉辦“貞女班”被取締,這本來無可厚非,但一把手陳恩啟局長因不知道貞女不嫁的常識,在做工作時卻說:一群農村老娘們,不把自家日子過好,帶好自己的孩子,卻來教堂發什么愿,就是不務正業,早些回家做飯抱孩子才是正經……。這樣一來,不但引發了宗教人士的反感,而且增加了部分信教群眾的抵觸情緒。二是在2012年,以一把手唐志軍局長為首的部分工作人員,不知《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聯合部分鄉村干部,未經選舉或推舉,對左各莊鎮海潮院念佛堂提出法人代表更換意見,遭到大部分居士的激烈反對,結果使原本矛盾重重的念佛堂的情況更加惡化。點評:公務員的素質決定著行政機關的效率與公平,對業務知識、業務法規的掌握必不可少,對業務知識如此“博雅”的二位局長,其工作能力與工作業績可想而知,也不知這二位局長在當初“上位”之時,得到了哪些“高人”相助。
二、無視相關政策法規,工作中采取“非常手段”及“超常方法”,致使業務管理一團糟。由于部分公務員對管理知識與管理經驗的缺乏,致使管理過程中“重壓制,輕疏導”、“重照顧,輕公正”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2008年秋,蘇橋鎮民主街一李姓村民因宅基地買賣與清真寺發生糾紛,引起部分回族群眾聚集。在對李姓村民的過激行為進行處罰后末對回族群眾進行疏導,而是接受少數回族群眾意見,讓民主街村委會出資購買李姓村民宅基地,然后無償劃撥給清真寺使用。無獨有偶,2009年春,趙各莊鎮一名阿訇的妻子因做生意與文安鎮一名村民發生矛盾,引起部分回族群眾在清真寺聚集,為迅速平復此事,在對漢族村民實施“行政拘留”后,又由兩個鄉鎮各拿出資金5萬元,對矛盾雙方進行“補償”。在宗教管理方面,也不乏反面的事例:2013年秋,文安鎮基督教信眾籌建教堂,并與文安鎮某一居民達成了土地轉讓協議。在各方面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為了達到不予審批的目的,縣民族宗教局副主任科員辛衛東利用其在文安鎮工作過的“關系”,協同某些鄉鎮人員對土地出讓者“做工作”。迫使土地出讓者單方面解除轉讓協議。從而使文安鎮的基督教信眾重新回到無固定場所、無管理組織、無神職人員的“三無”活動狀態。諸如此類的事例,還有很多,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舉出。點評:做為一級國家機關,工作中要以相關政策法規為依據,以公正處事為原則,在處理涉及基層群眾的事務時不應帶有個人感QS彩。以上事例中的做法,對民族宗教工作有害無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增加了基層黨委政府的經濟負擔和工作量,增加了基層的干群矛盾。二是對基層群眾實施了誤導,認為只要聚集鬧事,便有利可圖,增加了基層民族矛盾的發生機率。三是對基層服從管理,主動尋求正常活動的信教群眾造成心理上的打擊,使原本已經亂相叢生的基督教活動更加難以管理。
三、人事、財務管理無章可循,違規支出與操作比比皆是。多年以來,文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的人事、財務管理混亂。就人事方面來講,自1997年至2011年,該單位長期處于缺編狀態,其中8名干部編制,實有人員只有5人,而能正常堅持上班的只有3人。至2002年機構改革后,編制縮減為5人,能堅持上班的仍然只有3人,長期處于有事無人干的狀態。而在2011年以后,局長唐志軍因腐敗被縣檢查院調查,萬般無奈下唐找到了縣委副書記楊文奎,由楊出面“擺平”此事,然后縣委副書記楊文奎一年內調入干部四名,其中一名無財政編制,一名不能正常上班,不但使該局人員一下超編40%,而且增加了該局經費困難和違規財政支出。財務管理方面更是問題成堆,自2003年以來,該局沒有召開過一次全縣性的綜合性會議,在民族宗教界人士培訓及民族團結宣傳工作方面更是沒有搞過活動和投入過資金,但每年卻以各種名目支出差旅費、招待費、培訓費、信息員費、慰問費等數萬元。尤其是對少數民族項目扶持資金的分配,存在嚴重的分配不公及腐敗現象。多年來,全縣14個民族村中,真正能得到扶持資金的只有4個村,而大圍河村是首當其沖,盡管大圍河村的少數民族人口只占全縣少數民族總人口的不足20%,但項目資金卻享受了50%以上,究其原因,只不過是近30年來,文安縣民族宗教局的局長便始終是大圍河村人,更有甚者在所有4人當中有3人是出于同一家族。而其他大部分民族村是得不到扶持資金支持的,有些村甚至連國家有什么扶持政策都不知道,申請和得到扶持資金支持就更談不上了。不正常的還不僅如此,多年來,在扶持資金的運作上還存在更大的貪腐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一些村虛構建設項目,騙取項目建設扶持資金。二是用已經建成或已有足夠投資的項目重復申請項目建設資金,從而套取建設扶持資金。三是同一建設項目,通過多方申請、虛報建設預算等手段,套取資金。此外,在招標中弄虛作假,建設中以次充好、報大建小等現象更是屢見不鮮。點評:俗語講:千里做官,為的是吃穿。可見經濟利益在歷代官場的重要性。而我們的一些干部在行使權力時只從個人利益出發,無視相關財經制度。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時,更是從小團體利益出發,優親厚友。對于這些人來講,入黨便是為了當官,當官就是為了發財。不要說什么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道德,就連起碼的社會公德都被拋到九宵云外了。
四、裙帶關系錯綜復雜,貪腐現象嚴重。自文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建局25年以來,進入該局工作的不足20人,而其中大圍河人或與大圍河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便有9人,其中不乏兄弟、叔侄、師生、翁婿等關系,主要負責人與各級領導的關系更是打得火熱。此處試舉一例:2011年,文安縣檢查院接到實名舉報,檢舉時任局長唐志軍虛開發票套取現金、私自變賣本局汽車以及少數民族項目建設扶持資金貪腐等問題。縣檢查院受理了此案,負責此案的檢查官為王洪全、盧玉爭。經過對前兩項舉報內容的初步檢查,查實違規資金4萬余元,市值4萬余元桑塔納轎車一部以1.2萬元被賣給局長唐志軍的內弟等問題。此時,位子搖搖欲墜的唐志軍找到了縣委副書記楊文奎,通過楊文奎對此案的直接干預,檢查院中止了對少數民族項目建設扶持資金貪腐等問題的調查,并在一些虛假的證據下內部處理了此案。正是因為楊文奎書記保護干部的“功績”,2012年至2013年,楊文奎書記得以安排了4名親屬或下屬到文安縣民族宗教局工作。使原本缺編的單位成了超編大戶,同時也使一個不大的單位成為了“楊家軍”的后院。點評:自古以來,官官相護。想不到,現代的社會主義社會也是這樣。我們的法律是做樣子給老百姓看的嗎?我們的黨性原則是用來要挾他人,謀取私利做交易的嗎?試問文安縣委,在爾等的治下,還有什么樣的事情是不可能的呢?
后記:一個不足10名工作人員的小單位,在某些勢力的操縱下,不用細查便能暴露出體制上和管理上的諸多問題,這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況?或者說這說明了什么?我們能用簡單的一句話說明白嗎?真心希望有關部門能徹查此類事件,嚴肅法紀,以避免黨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進一步降低。
事
一、縣委個別領導不考慮工作,只考慮“照顧關系”,從而造成該局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素質低下。此處試舉兩例:一是1998年,文安縣辛莊天主堂舉辦“貞女班”被取締,這本來無可厚非,但一把手陳恩啟局長因不知道貞女不嫁的常識,在做工作時卻說:一群農村老娘們,不把自家日子過好,帶好自己的孩子,卻來教堂發什么愿,就是不務正業,早些回家做飯抱孩子才是正經……。這樣一來,不但引發了宗教人士的反感,而且增加了部分信教群眾的抵觸情緒。二是在2012年,以一把手唐志軍局長為首的部分工作人員,不知《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聯合部分鄉村干部,未經選舉或推舉,對左各莊鎮海潮院念佛堂提出法人代表更換意見,遭到大部分居士的激烈反對,結果使原本矛盾重重的念佛堂的情況更加惡化。點評:公務員的素質決定著行政機關的效率與公平,對業務知識、業務法規的掌握必不可少,對業務知識如此“博雅”的二位局長,其工作能力與工作業績可想而知,也不知這二位局長在當初“上位”之時,得到了哪些“高人”相助。
二、無視相關政策法規,工作中采取“非常手段”及“超常方法”,致使業務管理一團糟。由于部分公務員對管理知識與管理經驗的缺乏,致使管理過程中“重壓制,輕疏導”、“重照顧,輕公正”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2008年秋,蘇橋鎮民主街一李姓村民因宅基地買賣與清真寺發生糾紛,引起部分回族群眾聚集。在對李姓村民的過激行為進行處罰后末對回族群眾進行疏導,而是接受少數回族群眾意見,讓民主街村委會出資購買李姓村民宅基地,然后無償劃撥給清真寺使用。無獨有偶,2009年春,趙各莊鎮一名阿訇的妻子因做生意與文安鎮一名村民發生矛盾,引起部分回族群眾在清真寺聚集,為迅速平復此事,在對漢族村民實施“行政拘留”后,又由兩個鄉鎮各拿出資金5萬元,對矛盾雙方進行“補償”。在宗教管理方面,也不乏反面的事例:2013年秋,文安鎮基督教信眾籌建教堂,并與文安鎮某一居民達成了土地轉讓協議。在各方面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為了達到不予審批的目的,縣民族宗教局副主任科員辛衛東利用其在文安鎮工作過的“關系”,協同某些鄉鎮人員對土地出讓者“做工作”。迫使土地出讓者單方面解除轉讓協議。從而使文安鎮的基督教信眾重新回到無固定場所、無管理組織、無神職人員的“三無”活動狀態。諸如此類的事例,還有很多,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舉出。點評:做為一級國家機關,工作中要以相關政策法規為依據,以公正處事為原則,在處理涉及基層群眾的事務時不應帶有個人感QS彩。以上事例中的做法,對民族宗教工作有害無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增加了基層黨委政府的經濟負擔和工作量,增加了基層的干群矛盾。二是對基層群眾實施了誤導,認為只要聚集鬧事,便有利可圖,增加了基層民族矛盾的發生機率。三是對基層服從管理,主動尋求正常活動的信教群眾造成心理上的打擊,使原本已經亂相叢生的基督教活動更加難以管理。
三、人事、財務管理無章可循,違規支出與操作比比皆是。多年以來,文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的人事、財務管理混亂。就人事方面來講,自1997年至2011年,該單位長期處于缺編狀態,其中8名干部編制,實有人員只有5人,而能正常堅持上班的只有3人。至2002年機構改革后,編制縮減為5人,能堅持上班的仍然只有3人,長期處于有事無人干的狀態。而在2011年以后,局長唐志軍因腐敗被縣檢查院調查,萬般無奈下唐找到了縣委副書記楊文奎,由楊出面“擺平”此事,然后縣委副書記楊文奎一年內調入干部四名,其中一名無財政編制,一名不能正常上班,不但使該局人員一下超編40%,而且增加了該局經費困難和違規財政支出。財務管理方面更是問題成堆,自2003年以來,該局沒有召開過一次全縣性的綜合性會議,在民族宗教界人士培訓及民族團結宣傳工作方面更是沒有搞過活動和投入過資金,但每年卻以各種名目支出差旅費、招待費、培訓費、信息員費、慰問費等數萬元。尤其是對少數民族項目扶持資金的分配,存在嚴重的分配不公及腐敗現象。多年來,全縣14個民族村中,真正能得到扶持資金的只有4個村,而大圍河村是首當其沖,盡管大圍河村的少數民族人口只占全縣少數民族總人口的不足20%,但項目資金卻享受了50%以上,究其原因,只不過是近30年來,文安縣民族宗教局的局長便始終是大圍河村人,更有甚者在所有4人當中有3人是出于同一家族。而其他大部分民族村是得不到扶持資金支持的,有些村甚至連國家有什么扶持政策都不知道,申請和得到扶持資金支持就更談不上了。不正常的還不僅如此,多年來,在扶持資金的運作上還存在更大的貪腐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一些村虛構建設項目,騙取項目建設扶持資金。二是用已經建成或已有足夠投資的項目重復申請項目建設資金,從而套取建設扶持資金。三是同一建設項目,通過多方申請、虛報建設預算等手段,套取資金。此外,在招標中弄虛作假,建設中以次充好、報大建小等現象更是屢見不鮮。點評:俗語講:千里做官,為的是吃穿。可見經濟利益在歷代官場的重要性。而我們的一些干部在行使權力時只從個人利益出發,無視相關財經制度。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時,更是從小團體利益出發,優親厚友。對于這些人來講,入黨便是為了當官,當官就是為了發財。不要說什么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道德,就連起碼的社會公德都被拋到九宵云外了。
四、裙帶關系錯綜復雜,貪腐現象嚴重。自文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建局25年以來,進入該局工作的不足20人,而其中大圍河人或與大圍河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便有9人,其中不乏兄弟、叔侄、師生、翁婿等關系,主要負責人與各級領導的關系更是打得火熱。此處試舉一例:2011年,文安縣檢查院接到實名舉報,檢舉時任局長唐志軍虛開發票套取現金、私自變賣本局汽車以及少數民族項目建設扶持資金貪腐等問題。縣檢查院受理了此案,負責此案的檢查官為王洪全、盧玉爭。經過對前兩項舉報內容的初步檢查,查實違規資金4萬余元,市值4萬余元桑塔納轎車一部以1.2萬元被賣給局長唐志軍的內弟等問題。此時,位子搖搖欲墜的唐志軍找到了縣委副書記楊文奎,通過楊文奎對此案的直接干預,檢查院中止了對少數民族項目建設扶持資金貪腐等問題的調查,并在一些虛假的證據下內部處理了此案。正是因為楊文奎書記保護干部的“功績”,2012年至2013年,楊文奎書記得以安排了4名親屬或下屬到文安縣民族宗教局工作。使原本缺編的單位成了超編大戶,同時也使一個不大的單位成為了“楊家軍”的后院。點評:自古以來,官官相護。想不到,現代的社會主義社會也是這樣。我們的法律是做樣子給老百姓看的嗎?我們的黨性原則是用來要挾他人,謀取私利做交易的嗎?試問文安縣委,在爾等的治下,還有什么樣的事情是不可能的呢?
后記:一個不足10名工作人員的小單位,在某些勢力的操縱下,不用細查便能暴露出體制上和管理上的諸多問題,這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況?或者說這說明了什么?我們能用簡單的一句話說明白嗎?真心希望有關部門能徹查此類事件,嚴肅法紀,以避免黨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進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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